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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劳动合同的解除(4)

|0·2011-11-03 09:32:05浏览0 收藏0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lesson$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即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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