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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四章节(14)

|0·2011-10-12 13:25:10浏览1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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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lesson$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例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如果外国合作者申请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 )。(2002年)

  A、人民银行

  B、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工商管理机关

  答案:C

  三、合作期限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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