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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四章节(12)

|0·2011-09-28 09:08:2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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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合营期限$lesson$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相关知识点总结:(1)增加注册资本的,需要审批机关核准;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该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分期缴付收购价款的,需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3)出资额的转让;(4)延长合营期限。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

  A、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C、延长合营期限

  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

  答案:ABC

  九、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2、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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