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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四章节(10)

|0·2011-09-28 09:07:2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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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董事会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5-19

不得少于3

不得少于3

董事长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2

每年至少召开1

每年至少召开1

董事任期

不得超过3

4

不得超过3

会议召开条件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

只能书面委托董事

可委托非董事

可委托非董事

董事会决议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即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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