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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法辅导: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二)

|0·2011-09-13 13:44:2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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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重要前提。

  (四)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老师不得少于2/3。

  【例题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例题2】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2009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机构。根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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