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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辅导:证券发行复习资料(五)

|0·2011-09-01 10:04:3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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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发行的承销

  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解释:如果采取包销方式,则不存在发行失败的情形,因为有证券公司“兜底”。

  【例题1】证券的代销和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 )。

  A、30日 B、90日

  C、45日 D、2个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的代销和包销的期限。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例题2】某证券公司要与发行人签订包销股票的合同。承销期限届满时,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仅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属于发行失败。(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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