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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辅导:证券发行复习资料(四)

|0·2011-09-01 10:03:48浏览1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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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的发行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1、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其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2、审核部门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

  1、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实行保荐制度。

  2、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l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4)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6)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

  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3、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例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依法采取承销方式,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证券有( )。

  A、公开发行股票

  B、公司债券

  C、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D、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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