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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三章节(13)

|0·2011-08-30 10:28:3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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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例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

  答案:√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合伙人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提示:普通的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例题1】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7年)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样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答案:B

  【例题2】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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