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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辅导:证券法律制度概述(四)

|0·2011-08-29 16:11:1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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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四)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不包括划拨)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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