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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二章节(8)

|0·2011-07-05 09:04:56浏览0 收藏0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项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例题1】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2007年)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例题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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