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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辅导: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1)

|0·2011-05-05 14:01: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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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在考试中以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考核,也存在与其他章节内容结合出综合题考点的可能;考生应该重点理解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法律知识,近三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平均为12分左右。在2009年考试大纲及教材中,本章均未做大的调整。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例题1】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8)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答案:B

  【例题2】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

  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B、法是国家指定或认可的规范

  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答案:A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注意: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表格

  【例题1】下列法的形式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国际条约

  B、立法法

  C、宪法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C

  【例题2】下列选项中那些不是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 )。

  A、判例

  B、宪法

  C、法律

  D、裁定书

  答案:AD

  【例题3】在我国,法律是指由(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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