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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之:增值税法律制度(5)

|0·2011-04-13 08:42:54浏览0 收藏0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lesson$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解释1】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界定题目中的项目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

  (2)“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界定该笔收入是否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3)销售额的范围: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提示:价外费用不包括:

  ①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解释2】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在未明确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销售三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每批各1000件,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分别为每件120元、100元和4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算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

  【解析】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销售额。

  本例中,税务机关已认定该商场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当月合理销售价格(120元和100元)的平均售价确定销售额,则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为:[120+100+(120+100)÷2]×1000=330000(元)

  ③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1)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进口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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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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