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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5)

|0·2011-03-03 09:41:23浏览0 收藏0

  4、追索通知 $lesson$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举例】A向B签发了一张出票后3个月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100万元,出票日期4月1日,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E作为持票人,7月2日D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付款,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7月5日之前。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例题】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答案:√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相关知识点总结: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3)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4)票据被伪造的:持票人对被伪造人无追索权。

  【例题1】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2008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追索对象。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2】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2001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持票人戊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5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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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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