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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3)

|0·2011-03-03 09:40:5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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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票据保证 $lesson$

  1、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为2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附条件总结:

  (1)背书:背书附条件时条件本身无效,背书是有效的;

  (2)保证:票据保证时不能附条件,如果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

  答案:C

  【例题2】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六、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审查汇票上的各项背书是否连续。

  解释: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例题1】定日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为( )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1个月内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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