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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票据法律制度(6)

|0·2011-02-24 08:58:45浏览0 收藏0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举例:A向B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给C,注意,支票不需要承兑,根据规定,签发支票的,提示付款时间为出票日起10日,假设C在10日提示付款,A应该付款。如果超过10日的,A可以不予付款,但C的票据权利并没有消灭,还可以要求A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另外,假设c在出票日后6个月内没有提示付款的,则C的票据权利消灭,但其民事权利并未消灭。

  总结表格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末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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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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