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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票据法律制度(3)

|0·2011-02-24 08:56:40浏览0 收藏0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

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各类票据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主要有: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据收款人;出票或签发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任意记载事项

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载,就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效力

不得记载事项

记载无效的事项

记载本身无效,票据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

  答案:ABCD

  【例题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

  答案:×

  4、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和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和行为的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举例:A向B出票,B背书给C,C委托D收款,根据规定,C应作出“委托收款”背书,由此形成的是票据代理关系。

  (1)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例题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2007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

  A、票据代理无效

  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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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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