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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经济法》预习:会计法律制度概述(8)

|0·2011-01-27 08:50:29浏览0 收藏0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lesson$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重点)

  ①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②保管期满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例题1】关于会计档案的销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审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B、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主管人员共同监销

  C、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上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D、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会计档案的销毁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未必由会计主管人员监销,所以B不正确。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所以C不正确。

  【例题2】销毁会计档案时,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008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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