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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5)

|0·2011-01-11 09:59:1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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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lesson$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点)。

  相关知识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例题2】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成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3年)

  A、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C、未担任公司行政管理职务的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监事

  D、监事会成员任期为3年,不得连选连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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