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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其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包括拨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几个环节。
【例2】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30000×lO%=3 00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7 000×17%=1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3 000)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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