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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混合业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时既包括销售商品又包括提供劳务,如销售电梯的同时负责安装工作、销售软件后继续提供技术支持等。此时,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例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并负责安装。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1 000 000元,其中电梯销售价格为980 000元,安装费为20 000元,增值税额为166600元。电梯的成本为560 000元;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12 000元,均为安装人员薪酬。假定电梯已经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款项尚未收到;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电梯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 146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6 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60 000
贷:库存商品 560 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 000
(3)确认安装费收入并结转成本时
借:应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劳务成本 12 000
接上例,假定电梯销售价格和安装费用无法区分。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 000
(2)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72000
贷:库存商品 560 000
劳务成本 1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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