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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2.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应按总价法核算,再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计入财务费用。
【例3】甲公司在2007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税额及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2)如果乙公司在5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1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200(10 000×2%)元,实际付款11 500(11 700-200)元。
借:银行存款 11 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3)如果乙公司在5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1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10000×1%)元,实际付款11 600(11 700-100)元。
借:银行存款 11 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4)如果乙公司在5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3.销售折让是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4】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 6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80000×5%)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 4 68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 88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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