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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该批产品成本为160 000元。乙公司已将该批产品验收入库。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 000
但是,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实务当中,基于重要性原则,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采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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