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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解释: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提示: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合同类凭证 |
计税依据 |
购销合同 |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 |
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的费用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 |
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货物的金额、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财产保险合同 |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 |
技术合同 |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1】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有( )。(2008年)
A、产权转移书据
B、借款合同
C、财产租赁合同
D、工商营业执照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合同类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以凭证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教材例题6—3】某公司2003年8月开业,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与其他企业订立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载明W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金额300万元,需要支付的加工承揽费为20万元;另订立财产保险合同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费12万元。计算该公司2003年8月份应纳印花税税额。
解析: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应区分不同性质的凭证,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其中,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凭证的件数。因此,该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1)有关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200000×0.5‰+120000×1‰=220(元)
(2)有关权利、许可证照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5×4=20(元)
(3)该公司2003年8月实际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220+20=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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