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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例题1】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 )。(2007年)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A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2008年)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有2个月低于法定人数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BCD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本题答案为BCD.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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