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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4)

|0·2010-11-05 08:40:24浏览0 收藏0

  五、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2005年)

  答案:√

  解析: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支票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目前只有前两种)。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支票金额: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则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5、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6、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  )。 (2006年)

  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授权补记。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支票的收款人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D、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银行应先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基本规定。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因此选项B不正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应该为出票日起10日,因此选项C不正确;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应该按照签发空头支票处理,银行不垫款,因此选项D不正确。

  汇票、本票、支票相关项目比较

票据种类

适用地域

出票人

提示付款期

用途

银行汇票

异地

银行

出票日起1个月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提现

商业汇票
(自然人不得使用)

异地、同城

单位

汇票到期日起10
(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转账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

同城

银行

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也可提现

支票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单位、个人

出票日起l0日内

普通支票可用于提现,也可用于转账

  【例题1】(2005年)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已知,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A公司签发的支票不能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案中,C公司于9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例题2】(2006年)2006年1月18日,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从龙腾公司购进—批货物,同时向龙腾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货款结算。

  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荣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零陆年壹月拾捌日”,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胡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胡遂将“晶”字改为“昌”字,交予龙腾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该票据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指出荣昌公司在汇票出票日期填写中的错误,并写出正确的填写格式。

  (3)指出荣昌公司在更改付款人名称行为中的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影响票据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是商业承兑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该商业汇票出票日期的月、日填写错误。正确的填写格式应为:贰零零陆年零壹月壹拾捌日。

  (3)荣昌公司更改付款人名称未予以签章是错误的。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上的付款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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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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