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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3)

|0·2010-11-05 08:40:11浏览0 收藏0

  四、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 “挂失止付”形式补救。

  3、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注意: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提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本票只适合同一票据交换区。

  6、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例题】下列关于银行本票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7年)

  A、银行本票的付款人见票时必须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

  B、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C、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本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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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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