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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11)

|0·2010-11-04 09:00:41浏览0 收藏0

  (二)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判断题)

  【例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都可以同时申请行政复议。 ( )

  【答案】×

  2、 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级复议)

  【例题】乙公司对甲市A区国税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乙公司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A区人民政府

  B、甲市国家税务局

  C、A区国家税务局

  D、甲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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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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