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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的签章(P309)
1、出票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BD
(六)票据记载事项(了解)
如:“票据种类”,属于必须记载事项;“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七)票据丧失及补救(P309)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不是必经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例如:A企业于7月30日开出一张支票给B企业,B企业于8月1日丢失支票,B可以通知银行挂失止付,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挂失止付的,B应在8月4日之前向法院追加公示催告或诉讼。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2008年)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丧失补救措施。票据丧失后,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例题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3】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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