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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0)

|0·2010-11-03 08:53:56浏览0 收藏0

  (五)票据的签章(P309)

  1、出票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BD

  (六)票据记载事项(了解)

  如:“票据种类”,属于必须记载事项;“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七)票据丧失及补救(P309)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不是必经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例如:A企业于7月30日开出一张支票给B企业,B企业于8月1日丢失支票,B可以通知银行挂失止付,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挂失止付的,B应在8月4日之前向法院追加公示催告或诉讼。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2008年)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丧失补救措施。票据丧失后,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例题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3】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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