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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7)

|0·2010-11-01 08:54:28浏览0 收藏0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实名制管理

  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例题】关于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7年)

  A、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B、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D、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根据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和出借银行存款账户,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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