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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实务》:财务会计(32)

|0·2010-10-18 09:04:30浏览0 收藏0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方交易,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形成关联方交易。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3.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A企业是B企业的联营企业,A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B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300万元,该维修服务构成A企业与B企业的关联方交易。

  4.担保。担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担保等。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款、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6.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7.代理。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千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和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形成关联方交易。

  9.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四)关联方的披露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1)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的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该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是该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等;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3.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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