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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15)

|0·2010-09-28 08:45:45浏览0 收藏0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3、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提示: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7、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8、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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