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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1)

|0·2010-09-15 08:51:42浏览0 收藏0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一、概述

  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的分类(注意理解);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等等。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一、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2008年)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的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时并不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例题2】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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