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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只需按照下列步骤对作为分母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①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晚于当期期初的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收入金额。②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收入。③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 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 - 行权价格 ×
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 ÷ 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例19—5】某公司2005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4元。年初,该公司对外发行1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06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3.5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那么,2005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00÷500=0.4元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100×3.5÷4=100-87.5= 12.5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200/(500+12.5)=0.39元
注意:无对价的部分才是增加的股份数。
(三)重新计算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不影响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就意味着同样的损益现在要由扩大或缩小了的股份规模来享有或分担。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19-6】某企业2004年和200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90万元和220万元,2004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万股,2004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20万股,2005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那么,2005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20+36)×12/12=156(万股)
2004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1.3×12/12+20×1.3×9/12
=149.5(万股)
200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0/156=1.41(元)
200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90/149.5=1.27(元)
注:每股收益有时出一道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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