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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税的计税依据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物的成交价格+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等)
提示:进口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价款总额。
(1)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重点)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解释:“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权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提示:“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经纪费”计入完税价格。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
提示: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房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2)不能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例题】根据关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计入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
A、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
B、由买方负担的经纪费
C、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答案:A
解析: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不能计入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经纪费应计入。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对于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有一些特殊方法。关注以下内容: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租赁方式进口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9)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例题】某机构2007年1月1日进口汽车一辆,因其特定用途,免征关税。海关对其监管年限为4年。2009年1月1日,因出售该进口汽车,不再属于免征关税范围。海关审定的该汽车原进口时的价格为30万元,关税税率20%。计算应补缴的关税。
【答案】完税价格=30×(1-2÷4)=15(万元)
应补缴的关税=15×2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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