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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23)

|0·2010-08-31 09:07:17浏览0 收藏0

  【例题1】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05年)

  A、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B、取得全部价款的当天

  C、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每一期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

  答案:C

  【例题2】A市甲企业委托B市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该批消费品应缴税款应由乙企业向B市税务机关缴纳。( )

  答案:√

  计算分析题例题

  【例1】某汽车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小汽车50辆,取得汽车价款(不含增值税)55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5万元。

  (2)销售自产轮胎取得的销售额(含增值税)58.5万元。

  (3)购进各种生产用原材料,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7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3万元。

  9月初,该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轮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支付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小汽车、轮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计算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

  【解析】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50+5÷(1+17%)+58.5÷(1+17%)]×17%-(70+3×7%)=32.52(万元)

  该公司9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550+5÷(1+17%)]×5%+[58.5÷(1+17%)]×3%=29.21(万元)

  【例2】(2008年计算题)

  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业务,2007年1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12万元,公司按规定向海关缴纳了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完税凭证。

  (2)向公司员工发放一批新研发的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该批化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75万元。

  (3)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化妆品,提供的材料成本为86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5万元,当月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的化妆品,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关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当月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乙公司受托加工的化妆品在交货时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1)关税=完税价格×税率=112×25%=28(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112+28)÷(1-30%)=200(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00×30%=60(万元)

  (2)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75×30%=22.5(万元)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86+5)÷(1-30%)=130(万元)

  委托加工化妆品在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130×30%=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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