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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区分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自营工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2)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工程领用材料,该材料原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不得再抵扣,需要转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
(4)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应视同销售,按照商品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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