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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实务》:固定资产(7)

|0·2010-08-30 08:50:05浏览0 收藏0

  (二)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区分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自营工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2)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工程领用材料,该材料原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不得再抵扣,需要转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

  (4)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应视同销售,按照商品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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