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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法和经济法的概念(2)

|0·2010-08-24 09:21:28浏览0 收藏0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注意: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表格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例题1】下列法的形式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国际条约

  B、立法法

  C、宪法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C

  【例题2】下列选项中那些不是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 )。

  A、判例

  B、宪法

  C、法律

  D、裁定书

  答案:AD

  【例题3】在我国,法律是指由(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

  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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