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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1、单位: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10万元的罚款;
2、个人: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其违法主体仅限于个人)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单位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除有权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的幅度范围是( )。(2008年)
A、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D、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私设会计账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2】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刑期最高为( )。(2006年)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答案:B
【例题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单位予以通报,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所处的罚款金额最低为( )元。(2002年)
A. 1000
B. 2000
C. 3000
D. 5000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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