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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的运用
一、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因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尚未裁决之前,对于被告来说,可能形成一项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对于原告来说,则可能构成一项或有资产。
【例8】20×1年11月20日,A银行批准B公司的信用贷款(无担保、无抵押)申请,同意向其贷款2 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7.2%。20×2年11月20日,B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到期。B公司具有还款能力,但因与A银行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而未按时归还A银行的贷款。A银行遂与B公司协商,但没有达成协议。20×2年12月25日,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2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A银行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
A银行:在本例中,如无特殊情况,A银行很可能在诉讼中获胜。因此,从20×2年12月31日看,A银行可以作“很可能胜诉”的判断,并预计除可以收回本金和利息外,还可能获得罚息等。假定A银行根据规定的标准估计,将来最可能获得包括罚息在内的收入为24万元(这项金额在提起诉讼时已作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A银行不应当确认这项或有资产,而应当在20×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24万元,同时说明很可能收回B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2 144万元。
B公司:同样地,如无特殊情况,B公司很可能败诉。为此,B公司不仅须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还需要支付罚息、诉讼费等费用。假定B公司预计将要支付的罚息、诉讼费等费用估计为20万元至24万元之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B公司应在20×2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预计负债22万元[(20+24)÷2=22,其中支付的诉讼费为3万元,同时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有关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19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220000
二、债务担保
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常常会涉及诉讼,这时可以分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已被判决败诉的,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还可能有二审时)。
(2)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3)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当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例9】 20×0年10月,B公司从银行贷款人民币2 000万元,期限2年,由A公司全额担保;20×2年4月,C公司从银行贷款美元100万元,期限1年,由A公司担保50%;20×2年6月,D公司通过银行从C公司贷款人民币1 000万元,期限2年,由A公司全额担保。
截至20×2年12月31日的情况如下:B公司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已起诉B公司和A公司;C公司由于受政策影响和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经营效益不如以往,可能不能偿还到期美元债务;D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预期不存在还款困难。
本例中,对B公司而言,A公司很可能需履行连带责任,但损失金额是多少,目前还难以预计;就C公司而言,A公司可能需履行连带责任;就D公司而言,A公司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极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三项债务担保形成A公司的或有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A公司应当在20×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债务担保的被担保单位、担保金额及财务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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