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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会计法律制度(6)

|0·2010-07-30 08:42:42浏览0 收藏0

  六、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新准则至少4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例题】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2003年)

  答案:√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例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人员有( )。

  A、会计出纳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答案:BD

  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例题】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下列各项中,应当在其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中重点说明的事项有( )(2002年)

  A、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B、重大投资、融资情况

  C、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

  D、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

  答案:ABCD

  5、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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