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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实务》讲义:负债(6)

|0·2010-07-23 09:14:23浏览0 收藏0

  (二)应交消费税

  1.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按照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

  2.对于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委托方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回收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消费税的,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10】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30000×lO%=3 00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7 000×17%=1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700×1.17+3000)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3 000)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原材料(20000+7 000) 27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7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20 000+10 000) 3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0000

  提醒: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处理是“连续生产,可以抵扣;直接出售,计入成本”。

  (三)应交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劳务、出售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核算。

  (四)其它税费

  1.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摊销的无形资产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房产税等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税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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