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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5)

|0·2010-07-09 09:35:14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换,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

  3、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解释: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包括刑事拘留。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机构或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 )。 (2008年)

  A、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C、因贪污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D、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答案:AB

  解析:根据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包括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员、破产企业的投资人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是( )。

  A、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C、现在担任债务人的财务总监

  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答案:ACD

  解析:《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C项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题正确答案应选ACD。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 (2008年)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选项D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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