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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5)

|0·2010-07-05 08:45:29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解释:(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提示: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例题】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印花税纳税人的是( )。(2008年)

  A、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B、合同的担保人

  C、合同的证人

  D、合同的鉴定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其中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二、征税范围

  1、合同类: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提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其他凭证

  提示1: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2: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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