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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相关财政法律制度(4)

|0·2010-06-22 09:24:13浏览0 收藏0

  四、政府采购程序

  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例题1】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招标采购中出现的应予废标的情形有( )。 (2008年)

  A、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

  B、供应商曾向采购人行贿进行询价

  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D、招标过程中,采购项目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取消

  答案:BCD

  【例题2】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废标。( )(2007年)

  答案:√

  2、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全少保存“15年”。

  五、政府采购合同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注意判断题)。

  提示:两个以上的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政府采购中,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对于分包项目的履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直接向采购人负责

  B、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C、供应商和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D、供应商和分包供应商均不承担责任

  答案:B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允合同,但所有补允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提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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