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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所得税法律制度(13)

|0·2010-06-18 09:01:39浏览0 收藏0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解释: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划分为两类纳税人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

  1、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提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满5年的,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例题】下列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自然人有(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B、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1个纳税年度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目前未居住

  答案:A

  (二) 扣缴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

  (1)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扣除。

  (2)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3)费用扣除:月扣除2000元(4800元)。

  提示:自2008年3月1日起,减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比照该税目征收)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20%比例税率计税)

  4、劳务报酬所得: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有加成征收规定)。

  5、稿酬所得包括: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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