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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10)

|0·2010-06-02 08:53:41浏览0 收藏0

  【例题2】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变造。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甲和乙),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丁和丙),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例题3】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伪造票据的后果。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七、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出票地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2、行为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

  3、付款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中,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

  A、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确定

  B、票据的背书

  C、票据的付款

  D、票据的承兑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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