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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8)

|0·2010-06-02 08:50:30浏览0 收藏0

  【例题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008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2007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例题3】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例题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 (2008年)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会不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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