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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3)

|0·2010-05-28 08:58:16浏览0 收藏0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答案:C

  【例题2】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答案:√

  【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答案:ABCD

  【例题4】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答案:ABD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

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各类票据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主要有: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据收款人;出票或签发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任意记载事项

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载,就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效力

不得记载事项

记载无效的事项

记载本身无效,票据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

  答案:ABCD

  【例题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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