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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①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销售三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每批各1000件,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分别为每件120元、100元和4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算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
【解析】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销售额。
本例中,税务机关已认定该商场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当月合理销售价格(120元和100元)的平均售价确定销售额,则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为:[120+100+(120+100)÷2]×1000=330000(元)
③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1)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进口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特殊业务的直接规定计税依据。
(1)、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②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率销项税额。
提示: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折扣销售
① 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照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举例:甲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每辆10万元(不含税),卖给A企业,给了5%折扣优惠,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则增值税为9.5X 17%,如果是另开发票的,则增值税为10 X 17%
(3)、以旧换新(P110)
①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②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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