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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法和经济法的概念(2)

|0·2010-04-19 08:50:1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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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表格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例题1】下列法的形式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国际条约

  B、立法法

  C、宪法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C

  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

  【例题1】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2008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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